重庆万州冉氏祠堂族规
我 先祖冉秀义落业于斯,世世相传如线尔,及之冉寅之孙,凝登之子,是为应明,置业颇多,所生五子均派之,时存留公业,建修祠堂,随粮一升二合。此固一人之仁孝,实万世之本源也,而冉家之名于是昭焉。至数世而栽培山林,至嘉庆十二年而帮补甲下保长田,至道光八年二重修祠宇,或建碑,或增谱,以及创制器物,买固产,历历如是矣。又曰:有其举之,不可废也。苟非有人振兴于斯,吾恐历年久远,其败坏有不可胜数者,今特议十事与左,以助千古不朽云:
一、春秋二祭,务须衣帽端庄,祭礼精洁。无论远近贫富,家家俱到,切勿推诿不前。至于酒席,每人只出钱五十文以作缴用。则以淡泊为尚,不必过于伤财。
二、族内有无地可葬者,毋庸徒贪风水,穷葬前后正脉。诚以此地之莹墓,非属高曾祖考,即是伯叔兄弟,不可自失其德意,以获罪于先人也。
三、业内树木务宜禁蓄,不宜伐卖。若有暗地私卖,往来偷取者,有人查出赏钱一千、罚钱四串文。此乃保护山林之道,非好利也。我族人有何隐之。
四、业内祖莹有牛羊踏裂者,务以三牲祭扫,罚香二万以作朝暮进香,不宜食人酒肉。至于饮食之人,则人贱之。
五、公业务令异姓耕种,祠堂香火必须早晚俱进,不许客上招客。山林要照,边界要清。如佃户果能培补田地,郑重香火,不得擅取另招,庶免族人争竞。
六、族内有买田地者,每价钱一千串,上力金钱贰串。价银一千两者,上银二两,交与族中长事者登簿,以作奉先之资。倘有执拗不出,阖族票官究治,我族人又何吝之。
七、族内余钱器物必清,如甲交乙逐一明白,如甲有不清,乙不得误受,乙有误受,丙不得错领。此历久不变之道,我族人又何忽之。
八、族中求名上进者,以及鳏寡孤独之人,祠下每年量入为出,或给钱一二千,或四五百文。此我族忠厚恻怛鼓舞人才之道也,切勿吝之。
九、族良善之人,为人所欺不得不顾。或不孝不弟以及赌博凶殴饮酒失仪之人,务须重责,切勿姑息。
十、族中祖茔必立碑志。谱书三年一增,族长五载一换。我族之纲纪果能遵之,必世世永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