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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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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孔德平 于 2005-10-06 14:55:51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浅谈孔子法律思想
2004-10-12 15:12:53 | 作者: | 597/597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孔子、法律、仁、礼治、德治、人治
孔子是中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在他济世化民的一生中,周游列国,从事讲学和著述,只有在短暂的时间出任过鲁国的中都宰、大司寇、摄行相事。在其从政期间,一系列外交和内政实践表明,孔子的确具有出色的治国主张和才能。而他在不同场合所阐明的治国之道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今天,进一步对之探索、总结、发掘,对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大有禆益。
孔子的思想涉及范围很广,又很强调伦理道德、个人修养,似乎并不注重法律,不重视用法律、法规对社会加以规范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孔子不过是要求把思想统治与政治统治、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更好地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绝非不是不重视法律法规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西周以来,一些政治家、思想家的主张和学说虽然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日趋重视人、重视人事。对天命鬼神虽然仍有重视,但作为统治手段不再像以往那样重要。所以,无论前驱阶段的“礼治”、“法治”,以至老子的“无为而治”,无不是从人事角度,即都是从加强对人的统治着眼的。到孔子则更进一步把人的地位、人的活动、人与人间的关系,强调到前所未有的阶段。他把德提高到包括仁、礼、忠、孝、智、勇、信等一整套社会伦理道德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与政刑紧密结合又高于政刑的治国方略。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德是一个总括,仁、礼、忠、孝等则是德的内容和体现。其中,仁是内在的品质,即质;礼是外在的规范。仁为里,礼为表。礼,西周以来一直居于“经国家、序人民”的最重要的地位,而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则多属于一般社会行为规范和礼制的东西,并且主要是从君子或士的进退揖让,个人文化修养角度讲的。这对人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礼是参与国家政事所必备的才能,不学礼就不懂得立身处世之道,就难以在上层社会立足,故曰“不学礼,无以立”。至于治理国家的礼,则被置于法的地位,如“道之以政,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之类,(《论语•为政》)居于辅政的具体手段,与刑相辅相成,所谓“治之经,礼与刑”,说明礼与刑已成为政治统治的两个拳头。仁,则是占主导地位。它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在孔子心目中仁是至高无上的,甚至高于生命,故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仁是什么意思呢?仁即“爱人”,就是要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互敬互爱的关系持久化、法制化也就必须要用礼节制之、规范之。否则人就要偏离正常的轨道。因此,仁,必须“克己复礼”(抑制自己使言语、行动合乎礼),只有视、听、言、行都合于礼,才是仁的典范,为天下所公认。所以仁离不开礼。反之,礼也离不开仁,没有仁,也就没有真正的礼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故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仁与礼互为因果,其真正的目的是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如同孔子对仁的态度一样。孔子也十分重视“礼”的功用与作用。孔子之“仁”与“礼”学说共同构成了其人道思想的两条主要脉络。西周未年以来,礼治遭到破坏,“礼崩乐坏”,孔子认为要挽救“礼治”,就要求统治阶级成员确定以身作则按周礼行事,以周礼来约束自己,这样“犯上作乱的事就不会发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论语•雍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孔子认为礼治的关键在于“正名”。具体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正名”在现代多解释为端正名份,或名物相符,使之成为孔子为身份格局或固有礼制辩护的证据。我们思考一下,“正名”指向应有两个,一个要“正”的“名”。首先是伦理的,即正伦理规范,如仁义之名。另一个要“正”的“名”,才是政治的,即政治规则,如天子、诸侯、陪臣、庶民的行为规范(礼),使君臣父子各居其位各符其名各行其事。季康子问政,孔子也说:“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孔子也认为对周礼应该有所“损益”,进而提出“举贤才”以扩大选拔统治人才的范围,主张实行德治教化的政令刑罚相结合的方针,主张对民“齐之以礼”,使礼下到庶人,以及提出“仁”作为礼的基础和内容,使已经流于形式的礼重新发挥作用等都是孔子对礼治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此后,礼治近而成为儒家的重要政治主张。
孔子主张“父子相隐”。这一思想被后世封建刑律采用后,一直作为重要内容和指导原则。在历代封典中,称“亲亲相隐,不为罪”。就是父子之亲间有人犯了罪,可以互相隐瞒,不构成包庇罪。这来源于孔子与叶公的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乡党,古代以五百户为一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导师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认为其父偷了人家的羊,其子告发之,这从法治角度看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从把父慈子孝作为道德重要内容的观点来看,却是一种丧德败行的行为。可见,这是子德重于刑,礼重于未能思想的必然反映。即然仁德为治国施教之本,父慈、子孝作为这个本,父子之亲却不能互相庇护,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符合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但须指出的是: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君重于亲,忠大于孝的,像偷窃一只羊这样的一般性犯罪是可以相互隐瞒的,但如遇到犯上作乱之类大逆不道的犯罪,那就绝不允许了。不但不能互隐,而必须“大义灭亲”。不但可以告发,而且还可以杀了他。事实上,“父子相隐”与“大义灭亲”,同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即一方面规定:“同居相为隐”,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除外。
身处礼崩乐坏的春秋乱世,孔子对当时的实在法大体是持否定态度的。孔子认为实在法成了暴政的工具。暴政,与“仁”的价值取向不仅是背道而驰的,而且简直是对“仁礼”精神的侮辱。孔子承认法的存在,但对实在法是批判、否定的,因此决定了他的态度是变革当时的法制。春秋末期,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发生了——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前513年,晋赵鞅、荀寅铸刑书。有趣的事发生了,对这两件形式上似乎一致的事件,孔子却褒贬不一。对前者,孔子没有发表什么反对意见,而对后者,孔子则是大发雷霆,以为晋亡之日将至。从孔子不对子产铸刑鼎以及每每盛赞子产来看,孔子对子产公布的成文法是肯定的。而后者也是公布成文法,却招来孔子批评,原因还要以成文法内容本身去寻找。子产本人颇为尚礼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在法制改革中,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点”,建立了一套“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秦侈者,因而毙之”的制度,这正是孔子认为的“贵贱不愆”的符合礼的社会秩序。而晋国刑书,是失其度也,也就是失“贵贱不愆”之度,是有背礼的原则的,而且内容是夷蕙之法,晋国之乱制。而当时的晋国恰恰又是重法术、重功利的,与非功利重德的礼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孔子不反对法制变革,而主张法制变革应遵循仁礼标准,不能以暴治暴。
孔子主张德治。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主张德治,把礼让和正名作为实行德治的具体办法,反对主残杀。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宽惠,也是实行德政。所谓德政,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在经济上实行惠民政策,政治上对民宽刑罚而重教化。经济上惠民,即是“足食”,“所重:民、食、丧、祭。”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反对统治者无节制地剥削人民,认为过分的剥削会造成“不均”,“不均”是“有国有家者”的大患。政治上宽民,即反对实行“不教而杀”的纯任刑罚的苛政,主张对人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反对“道之以政,齐之以礼”。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于末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之以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齐之以礼”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与孔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也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他视重德与刑为为政治德两手,两手都要重视。“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后来纠正;政治严历百姓就会受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孔子基于“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教化来预防,罪犯可以通过仁德和礼义来教化。教化与刑罚相比,首先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其次教化可以预防犯罪,再次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从而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困此,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孔子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为了实行德政,孔子提出了“举贤才”的政治主张。据《论语》记载:“‘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又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因此孔子把民意也列入考虑其中了。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
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人治”实际上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这是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实行(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孔子主张“圣贤决定礼法”。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祀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护着国家的命运,即“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当鲁哀公问政时,孔子回答说:“文武文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因此,孔子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孔子认为在用人上要亲贵又要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政事。提倡“近不失亲,”“远不失举”的原则选贤纳才。
孔子主张“身正令行”的人治主张。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法“正己”,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百姓也会行动,相反,如果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基于对以往和当时弊政的批判和否定,对良政的肯定和发扬,而又经过概括抽象才使之成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孔子的伦理道德体系,宽猛相济,一张一弛、文武并用的统治方法,德刑相辅,刑罚适中,先教后诛的法治思想是完全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的需要的。历史证明,孔子的法治思想一登上历史舞台便占据统治地位长达两千年之久。现在,我们对它进一步探讨、总结、发掘,相信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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